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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灵四方提供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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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灵四方提供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
    
    
     参考的相关文件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系统优势,根据新时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部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从2009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本着稳步推进、示范带动的原则,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以及区域分布等综合因素,经研究,2009年拟在 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 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现就2009年项目申报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立足供销合作社的系统优势, 发挥项目示范引导作用,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扶持对象、范围和重点
       扶持对象: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扶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益连结紧密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7.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6年底前成立,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7-2008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7.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重点支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4.2007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经省级农发办及总社批准的)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9.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取财政补贴的扶持方式。
       (一)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专业合作社项目可为30万元)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
       (二)财政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自筹资金总额(含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60%。
       (三)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六、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省级供销合作社与省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联合上报项目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各6份(含电子版)。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3.有关证明材料。
       需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附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首页。
       ①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③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④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⑤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申报项目的决议;
       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⑦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与相关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⑨获得的标准、认证、品牌、商标等证书复印件;获得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示范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省级供销合作社与省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6份(含电子版),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3.有关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②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③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资信等级证书;
       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⑤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与相关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⑥获得的标准、专利、认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⑦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七、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基础材料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备选项目,联合上报至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5份)、国家农发办(1份)。
       (二)申报时间。
       联合上报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至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国家农发办。
       (三)申报项目数量要求。
      2009年有关省(区、市)申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6个,由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3个。
       (四)上报项目计划文件要求。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中,除要对项目逐个进行摘要汇总外,还应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进行重要性排序。总 社将根据国家农发办正式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和评审结果从中择优确定选建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当年未安排的项目将纳入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八、其他要求
       (一)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是整个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也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供销合作社与 同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有关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性。2009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对今后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稳妥、有序地做好这项工作,有关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同级 财政部门沟通、协商;要强化服务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省级供销合作社要对申 报的项目逐一进行现场考察,取得第一手资料;要进一步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力量,做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三)有关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推荐同级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或联席会 议、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帮助做好2009年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汇总、筛选、评估和申报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 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精神,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项目摘要等有关资料,可到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可向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咨询。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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