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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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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计划,经过20年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它不仅是我国高技术发展的一面旗帜,而且成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面旗帜。
     “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继续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增强我国在关键高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重点研究开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并积极开展前沿技术的集成和应用示范,培育新兴产业生长点,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按照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对技术的研究开发。“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在上述高技术领域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
     专题是将探索性强、代表世界高技术发展方向、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并有望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支持科研人员在确定的前沿技术方向,进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样机的探索研究。鼓励科研人员开展探索性强、风险较大,但研究思路科学合理性、具有鲜明的创新性的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首创精神。专题每年定期公开发布课题指南,通过同行评议和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项目是将集成性强、有望形成未来战略产品和技术系统、可以进行应用示范、有利于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并具备较好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以国家战略需求为背景,进行组织实施。项目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次分批启动。项目任务通过不定期公开发布指南、招标(邀标)、定向发布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实。
    
     1.1.1.2.1 申请程序
     (1)了解申请信息
     863计划课题和项目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访问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
     拟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的研究人员在申请之前,首先需要认真阅读863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与申请工作有关的通告、通知,从而了解863计划的性质、申请资格要求等事项。
     拟申请者可登陆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或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查阅有关办法、规定和申请指南信息。
     (2)申请单位注册
     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均需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册,有关注册程序和要求详见申报中心的网上说明,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1245,010-68576284,010-68586964。注册成功后,依托单位对课题申请者授予申报用户权限。鉴于注册需要一定时间,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应提前在网上进行注册。
     (3)撰写申请书
     申请者在确定本人符合863计划课题/项目的申请资格后,应进一步阅读本年度发布的专题课题或项目申请指南,选择合适的技术领域、专题/项目和研究方向,确定申请的研究课题名称,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请书的撰写。
     (4)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
     申请书撰写完毕,依托单位须对申请书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1.1.1.2.2 申请者资格
     (1)申请者的构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请专题课题,法人可以申请专题课题、项目课题或重点项目。
     申请者的主体由申请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构成。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项目)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
     申请负责人首先应是组织课题(项目)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项目)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项目)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项目)的研究。
     (2)申请负责人(中国大陆公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年龄在55岁(含)以下(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
     ③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④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⑤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负责人(港澳台或海外华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对于港澳台的科技人员,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中方控股的企业法人。
     (5)申请者回避规定
     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1.1.1.2.3 限项申请规定
     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国家科技计划实行限制申请及承担课题数量规定。每个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且在同一批发布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1项863计划课题或项目。
     1.1.1.2.4申请者的责任与义务
     (1)申请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负责人要按照课题(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要保证所有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者在申请课题(项目)时,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不得将已经通过其他经费支持获得研究结果的课题、重复进行研究的课题,以及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等向863计划再次进行申请。对于故意在课题(项目)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课题申请。
     (2)依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863计划课题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课题申请书受理截止前的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注册。没有核准注册的单位的课题申请将不予受理。依托单位负责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申请书。
     1.1.1.3 申请与受理要求
     1.1.1.3.1 专题
     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应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的技术方向,结合自身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填写专题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
     (1)申请者资格
     专题课题的申请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对于自然人申请者首先应是组织课题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的研究。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3家。
     (2)支持强度和年限
     探索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100万元以下,目标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500万元以下,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否则将不予受理。专题课题的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1.1.1.3.2 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发布指南、招标(邀标)、定向发布指南等方式落实。对于以发布指南方式落实的课题,申请者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1)申请者资格
     项目课题必须由法人申请。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5家。
     (2)支持强度和年限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课题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1.1.1.3.3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点项目任务通过公开发布指南、招标(邀标)、定向发布指南等方式落实。重点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只针对项目整体进行,不接受针对项目部分研究内容的申请,申请者填写重点项目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的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下设课题安排。重点项目经评审立项后,项目下设的课题自动立项。
     对于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重点项目,项目发布课题申请指南而非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应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有关申请要求参照重大项目的课题申请。
     (1)申请者资格
     重点项目必须由法人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的组合(但不得超过10家),申请单位需提出项目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及课题分解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应确定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召集人是当然的申请负责人。
     (2)支持强度和年限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控制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重点项目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1.1.1.4 申请书撰写要求
     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请书格式类型包括专题课题申请书、项目课题申请书和重点项目申请书。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请书可从科技部网站的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请者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进入863计划申报界面,根据申请课题(项目)的类型选择申请书进行在线填写,也可先下载申请书模板离线填写,再逐项填写至申报系统中。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员情况、课题(项目)情况、协作单位(联合申请单位)情况、附件、审核意见和声明等几部分。其中重点项目申请书还需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任务分解情况、项目下设各课题的目标和研究内容等)。
     申请者应按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和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填写。申请者在填写预算申请书时,应与课题(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书附件中的相关材料需要以电子文档方式进行上传,上传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申报系统中的863计划申报用户手册。
     课题依托单位的管理员用户在申报系统中审核申请书填写无误后,需在审核意见中填写依托单位负责人姓名,并经征求协作单位意见后填写协作单位负责人姓名,即可提交申报系统,视为审核意见有效。
     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的申请书不能涉及保密的内容。保密课题或项目的申请不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者应从申报系统中下载申请书模板进行离线填写,并经与相关领域联系后,按照要求将审核签章后的申请书报送至指定的地址。
     1.1.1.5 咨询方式
     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关于申报系统方面的技术问题,请咨询科技部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10-68576284,58881245。
     如对申请指南和申请程序及要求有疑问,请咨询863计划相关领域。如有进一步问题,请将联系方式留给相关领域联系人,我们及时研究后予以答复。各领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领域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信息技术领域 稽智源 010-88364080 jzy@htrdc.com
     生物和医药技术领域 邱宏伟 010-62132057 qiuhw@cncdb.org.cn
     新材料技术领域 卞曙光 010-68338941 Jeanbsg@htrdc.com
     先进制造技术领域 盛延林 010-68338942 Shengyl@htrdc.com
     先进能源技术领域 史冬梅
     区和坚 010-68354140 Shidm@htrdc.com
     Ohj@htrdc.com
     资源环境技术领域 柯 兵 010-58884868 kebing@acca21.org.cn
     海洋技术领域 孙 清 010-58884871 sunqing@acca21.org.cn
     现代农业技术领域 陈兆波 010-68511865 chenzhaobo@crtdc.org.cn
     现代交通技术领域 金茂菁 010-68343411 jin@htrdc.com
     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领域 李加洪 010-68574481
     68539093 lijiahong@nrscc.gov.cn
     1.1.1.6 其他
     有关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指南其它未尽事宜,我们将通过科技部和863计划网站及时通告,请大家留意网站。科技部网址:www.most.gov.cn,863计划网址:www.863.org.cn。
     欢迎广大科研人员申请863计划课题和项目。同时欢迎对863计划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我们,邮件地址:863@most.cn。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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